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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庆成

这个国庆假期一点也不“平静”。从范冰冰的8亿元罚款到彭斯的演讲,大新闻接踵而至,各种媒体对国庆电影票房下滑的报道填补了这个空白。

“税务局”这个令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和名人感到害怕的单位,自今年6月以来也在中国人心中树立了一种严肃的存在意识。10月3日,由于对范冰冰“税务风波”的深入调查,“税务局”的人气一度达到顶峰。

10月2日,在范冰冰调查结果公布的前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一则通知拉开了对影视行业“严格税收管理”的序幕。

根据通知,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底,各地税务机关将按照自查自纠、监督纠正、重点检查和总结完善四个步骤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与影视公司密切相关的是“自查自纠”、“监督纠正”和“重点检查”。

其中,“自查自纠”于10月10日开始,今天是“调查整改”的第一天,涵盖了2016年以来影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在2018年12月底之前,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自查自纠并主动纳税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也不会被罚款。”

“督促整改”时间为2019年1月至2月底,要求税务机关督促相关纳税人根据自查自纠进一步自我整改。“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行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重点检查”要求税务机关对拒绝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的影视行业个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自查自纠、监督纠正和重点检查都是对影视公司“偷税漏税”的累进处罚。当然,对于需要纳税的影视公司来说,最好的结果是“自我检查、自我纠错”的步骤能够完成。那么,什么程度的“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能让税务机关满意呢?什么样的补税“规模”会导致影视公司被“督促纠正”甚至更严重的“重点检查”?

“这是通知。没有关于电影和电视税收的特别文件。如何检查和纠正,以及如何区分严重性等。我们依据的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0月9日,娱乐资本理论(身份证号:yulezibenlun)致电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

“税务通知主要是我们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不能回答纳税人的‘规模’问题。”10月9日,无锡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回复小银。

无锡、霍尔果斯和上海影视公司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他在9月份收到了每个园区的口头通知,要求他“自我检查、自我修正”纳税。“现在我还没有听说过受到严厉处罚的公司。纳税没有明确的规则。然而,一些公园已经发布了一些大公司的纳税指标。我们的小企业要端正态度,做好纳税申报,随时配合抽查。”

目前,税务机关和影视公司没有具体的规则可供参考。他们只能根据现行税法进行税务调查和补税。如果税务公司对税法有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税务公司之间的纠纷。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认为他们不应该纳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他们应该纳税,这就导致了争议,尤其是在‘避税’方面。”成金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云刚律师表示。“‘避税’并不违法,但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可能是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

娱乐资本理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已有的判例,分析了此次“税务稽查”可能涉及的六个关键点,试图为税务机关和影视公司在税收整顿过程中提供一个中立的视角和具体的参考。

1.影视公司如何“自查自纠”过关?

此次“税务稽查”的依据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和个人“偷税”的主要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及相应的处罚,《税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7条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偷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及处罚。每个影视公司和制片厂都可以比较是否有这些明显的“逃税”行为,如果有,就改变它们,主动“缴税”。

当然,“自查自纠”和主动“纳税”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影视公司来说,让税务机关充分了解他们纳税的“正确”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0月2日的通知,影视行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范围是2016年以后。因此,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必须严格返还2016年至今被盗的税款,并明确期限。

如果影视公司能够主动扩大纳税的时间范围,比如在2015年适当地偿还一些,这将会给税务机关一个强烈的心理暗示:“2016年之前,它会得到补充,2016年之后,它肯定不会有问题。”这样,影视公司通过海关就更容易了,今后还会继续“督促纠正”,甚至“重点检查”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2、逃税,逃税,避税,钱不够弥补哪一个?

自然是哪个法律责任重,哪个应该先填补。

缴纳税款的同时,可能会有高达5倍的罚款,这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例如,税务局对范冰冰进行了4次和3次罚款,罪名是“拆分合同”和“隐瞒真实收入”等逃税行为,罚款总额达4.8亿元。

“纳税”主要分为三大项:偷税、逃税和避税。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如何进行效用最大化的“纳税”排序?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到《税收征管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偷税行为和处罚标准,《税收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偷税行为及其后果。然而,由于相关的反避税制度不完善,避税行为在税务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争议。

“从法律上讲,逃税和逃税都是非法行为。前者伴随着主观的恶意,而后者是最糟糕的。税务机关可对相关义务人处以最高五倍的罚款;后者是主观和无意的,没有罚款,但它必须支付滞纳金。避税并不违法,只需缴纳税款和利息。”刘云刚对小雨说。

总之,“偷税”的处罚结果是补税+滞纳金+罚款,偷税是补税+滞纳金,避税是补税+利息。因此,优先缴纳偷税漏税。

3.“避税”可能成为受打击最严重的领域

人们总是听到“合理避税”的想法。

目前,“偷税”和“逃税”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避税”的痕迹则隐含在主要法律法规中,通常伴随着“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纳税人因“不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获得的“税收”。

“税务机关和电影电视公司对‘避税’可能有不同的解释。通常,一些不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考虑。”一位法律人士对小型娱乐场所的分析,如“分割合同”,税务局在处罚范冰冰时将“分割合同”定性为偷税违法行为,但没有明确规定,争议较大。

“在实践中,‘分割合同’取决于它的具体性质。有些是由多个主体签署的独立合同,有些是纯粹为了避税而设计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过,从税务局对范冰冰的处罚来看,“拆分合同”本身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晓宇在以前的报告中提到“分割合同”的避税逻辑在于多次计算免税金额和快速扣除金额。

“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和一些地方政府承诺的吸引投资的财政补贴(退款)应该获得。纳税时,要依法纳税。依法不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应当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应当减少。”刘云刚说道。

4.“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是什么?

如上所述,“避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和个人行为会被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根据小月的调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做出积极的解释,但有反避税的规定和公告来解释“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行为。

例如,在2014年的《反避税一般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企业实施的无“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有两个特点:一是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获取税收利益;二是以符合税法规定但不符合其经济本质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人为设计一系列行为或交易;第二,获得税收利益是行为或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第三,企业从行为或交易中获得“税收利益”。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一项经济行为才能被视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首次列出了“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四项标准,并对“股权比例”、“交易时间”和“业务本质”进行了界定。详情如下:

5.如何使公司的“避税”行为合法?

在这次重大的税收整顿中,“逃税”是无可争议的,而“避税”应该是空.讨论最多的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倾向于承认税务机关为企业“不合理的商业目的”获取“税收”,纳税人很难主张其合法的“避税”权益。要承担上述责任,合法性的关键在于使“避税”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例如,2011年,在开曼群岛注册的tcl将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cfc公司26.32%的股权转让给mdl公司,其中cfc公司拥有香港郭辉公司100%的股权,而香港郭辉拥有杭州郭毅路桥公司95%的股权。

对于此次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给予了明确答复:“tcl公司间接转让杭州郭毅路桥股权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以降低中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双方同意,西湖区税务局将对该交易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对tcl和其他原告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Tcl上了法庭,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都失败了。在这种情况下,cfc公司和香港郭辉公司是否都是空空壳公司安排征税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cfc和香港郭辉公司这两家中间控股公司的定性,直接决定了tcl公司的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关于cfc和郭辉港是否为空空壳公司以及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问题,法院没有明确判断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认定合理商业目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几乎完全采纳了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案的处理结果。

中国税务律师事务所建议,如果“避税”合法化,企业可以在交易“安排”、“执行”和“质疑解释”阶段做更多准备。例如,在交易安排阶段,记录商业目的和具体流程,并将相关政策文件归档,以供未来税务机关查询;在交易执行阶段,及时评估整体经济环境和税收法规的影响;当税务机关有疑问时,应充分说明经济环境、税收政策和行业惯例。

影视税收自查自纠第一天:"我们都在试探政策尺度"

综上所述,小月认为最重要的是及时与企业和税务机关沟通,进行税收预判,避免潜在的理解差异和税法风险。毕竟,目前还没有新的影视税收整顿细则,双方都在等待实践。

当然,对于那些只在税收优惠区注册、没有具体业务、明显进行税收套利的影视工作室来说,没有什么好谈的。

6、税务部门人员违法?

这次对影视业的“税务检查”没有什么新内容,只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顿了行业的混乱局面。为避免权力滥用,《税收征管法》对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税收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例如,在《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整章28个条款中有近一半明确规定了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

《税收征管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和负责调查、处罚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此外,由于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保证税务机关合并后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务稽查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税务稽查证进行统一管理。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办法》的解释文章。

根据解释,《办法》规定,税务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法行使检查权,并为被检查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只能由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因此,在这次对影视税收的“检查”中,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调查,影视公司可以先问一句,“你有检查证吗?”2019年1月1日,新版《检验证书》更换后,被检验人也可以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证。

标题:影视税收自查自纠第一天:"我们都在试探政策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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