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54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北京十月十六日电

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非法生产狂犬病疫苗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指出,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个违法事实:一是调配不同批次的原液,经审核批准后,重新编造原液的生产批号;二是改变部分批次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利用过期的原液生产一些涉案产品;第四,成品制剂的效价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测定;第五,药品生产中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要求归档;第六,销毁原始生产记录,伪造批量生产记录;第七,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生物制品证书;第八,销毁硬盘和其他证据,以掩盖非法事实。

药监部门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 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良好生产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行政处罚管辖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实施了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20120016)的药品批准证书;吊销该批涉案生物制品的合格证,并处以1203万元罚款。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非法生产的疫苗和违法所得18.9亿元,对非法生产和销售价值的三倍处以72.1亿元罚款,罚款和罚金合计91亿元;此外,高、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给予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药监部门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 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11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