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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傅秋实报道,10月16日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发布的《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显示,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补偿,用于支付狂犬病疫苗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鉴定、咨询服务和临床观察等费用。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指定中国人寿管理赔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赔偿的管理和支付。

《建议书》明确,如果受方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接种了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且符合以下条件,并造成残疾、死亡等后果,可按本预案申请一次性赔偿:一是过去曾有报道称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的狂犬病疫苗后有损害;二是长春长生公司接种狂犬病疫苗后,有与疫苗接种相关的症状和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有原始病历;

标题:银保监会公布《长春长生公司 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中国人寿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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