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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了宋哲和秀瑜。被告人宋哲、秀瑜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宋哲、秀钰乐走马上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哲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其作为王的总经理兼经纪人的职务,单独或与被告合伙修理俞乐,以虚报演出及广告代言费的方式侵占了王工作室的演出及广告代言费,共计232.5万元。其中,秀钰乐参与占用167.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宋哲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被告人秀钰乐在犯罪过程中与宋哲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哲的共犯。二者均构成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宋哲的供述,他主动退还了全部款项,追回了受害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并依法从轻处罚;修瑜乐是从犯,自愿偿还所有赃款,并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宋哲和秀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判决生效后,立案查获的232.5万元将依法返还王工作室。

标题:职务侵占232万余元宋喆等二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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