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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2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购买其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按照第一款第(三)项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被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公司不得将其股票作为质押权利的标的。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介绍,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补充和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况。在现行规定中,将“奖励公司员工的股份”改为“使用股份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增加了“使用股份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股上限,延长回购股份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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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法拟修改完善股份回购规定 刘士余介绍,修改完善主要从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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