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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省级行政区域要求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例指标应为约束性指标,激励性指标的确定应超出约束性指标10%。

可再生能源用电定额是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用电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例指标。今年3月和9月,有关部门就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度进行了咨询。与以前相比,这是第一个激励指标。

根据要求,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指标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本区域实际用电量增长情况,考虑各区域消耗本地和外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实际能力,确定区域最低配额指标(约束指标)。各地区应逐年增加或至少不减少配额指数。

省级行政区域应当确定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最低比例,并根据约束性指标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根据约束指数提高10%作为激励指标,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确定更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鼓励高于激励指标的领域。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2018年不评估各地区的配额完成情况,2018年各地区将使用本通知下发的配额指标进行自我验证,2020年的配额指标将用于指导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标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再次征求意见 这次多了个“激励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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