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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弃矿物油再生油产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的实施期限延长五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标题: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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