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6字,读完约2分钟

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颤音短片和帮派枪击短片的版权纠纷进行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所有关于颤音的诉讼请求,但发现所涉及的短片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法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通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本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案件。

颤音控告独家视频被任意使用

原告颤音说,在“颤音短片”平台上发布的短片“我想告诉你”是由创作者“黑脸五号”独立创作的,作为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拥有该短片的专有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两被告擅自传播上述短片,并为其拥有和运营的“帮派拍摄小视频”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传播“我想告诉你”短片信息的权利。

抖音诉百度侵权案昨日宣判

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通公司认为“我想告诉你”的短片不是原创的,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百度网络新闻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及时予以删除,没有任何过错。

相关短片的版权受法律保护

今年10月底,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在当时的审判中,所涉及的短片是否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了审判中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曾表示,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产业的法律保护正处于探索阶段。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所涉及的短片是由制作人独立创作的,短片的长度不一定与创造力的判断有关。本案涉及的短片《我想告诉你》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创性要求。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诉后的合理时间内删除了涉嫌侵权的视频短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短片是否侵权的主观错误,在收到原告通知后,两被告及时删除了侵权短片,并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视频长度不一定与创造性判断相关

据了解,本案确立了短片是否构成类似电影制作方法作品的判断标准、短片水印的法律属性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原则。视频的长度不一定与创造力的判断有关;鉴于主题和材料,其创作的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这表明很难创作;短片带来的精神享受可以视为短片的创作因素。

短视频水印不是一种技术措施;平台水印是一种在传播意义上表现身份的民事权利。目前,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已就短视频水印技术的应用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意见,建议在鼓励使用该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使用标准。

标题:抖音诉百度侵权案昨日宣判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13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