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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选择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错。然而,为了“有选择地”打赢这场官司而忘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是对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干扰,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尴尬,严重阻碍了司法秩序。法院将严惩它。”7月2日,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我在国外学习,不清楚是否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是我签署的,我也没有委托我母亲刘在股东大会上代我签署。我要求确认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在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原告陈某在法庭上陈述并申辩。

2019年11月28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举行公开审理。原告陈某认为,作为公司股东,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是他签署的,也没有通知他出席股东会。其母亲刘代表其签字,未经其授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无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其在股东大会期间出国出入境记录证明,并审查了原告母亲第三人刘的陈述,作出了确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依法无效的判决。

金凤区法院开出了8万元的信用罚单

然而,正是陈某提交的这份看似完整的证据成为善意惩罚他的依据。

今年4月18日,原告陈某根据金凤区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生效判决,起诉被告朱牟某,要求确认其为股东的公司与被告朱牟某签订的两份协议依法无效。但朱在应诉时出示了经公证处公证的的授权委托书这一关键证据,证明的母亲刘是在的正式授权下代表他在股东大会上签字的。同时,也说明在第一次诉讼中,陈某隐瞒关键证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虚假诉讼。

金凤区法院开出了8万元的信用罚单

两起相关案件,由同一名法官发起。审判长立即传唤了和刘,明确要求他们作出虚假陈述,隐瞒关键证据,妨碍了法庭审理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最终,金凤区法院依法分别对和刘处以5万元和3万元的“诚信罚款”。(记者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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