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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盗窃自己的机动车被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起诉,最近被金凤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5月8日,记者从金凤区检察院了解到了详情。

赵,男,长期从事信用卡还款业务,但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三四百万元的债务。2018年6月,为偿还债务,赵以自己的名义将一辆汽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金额超过11万元。担保公司在车辆上安装了全球定位系统并进行抵押登记后,将车辆归还给赵。经债权人催告,赵隐瞒车辆已抵押不能转让的事实,将车辆卖给受害人张,受害人张因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停车场。

在准备“上路”之前,他偷了“自己的车”

2018年8月,负债累累的赵准备“逃之夭夭”以逃避债务时,通过担保公司的全球定位系统找到了车辆的停车位置,并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逃逸。张发现车辆失踪,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后,赵将该机动车卖给了张,但该机动车尚未转让。赵盗窃自己的机动车是否构成盗窃?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和扒窃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产不仅包括他人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他人所有的非所有者所有的财产。此案涉及的车辆仍以赵的名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在赵将车辆交给受害人张时已经转移。张将车停在停车场,由停车场保管,该车仍属于张的财产。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偷车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记者王若英)

标题:在准备“上路”之前,他偷了“自己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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