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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孙绍龙)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件遗失证明...记者27日从民政部了解到,根据民政部等6个部门最近发布的指导意见,有20个证照显然不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放的。

这20份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狗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证明、失踪人员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康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财产证明、继承权证明、

据了解,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组织受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困扰,要求群众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如“外来”证明、循环证明和重复证明,给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给基层单位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因此,此次发布的意见是明确的,要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的规范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无所不能章”、“社区成为认证大本营”等现象,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证惠民、优化服务的政策文件,全面清理各类不必要的证件。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清理认证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区要在与现行清理认证项目的政策措施相衔接的基础上,特别是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认证项目清单相衔接,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布的认证项目清单。

20张证书告别“社区全能章”

《意见》还规定,为方便人民、造福人民,各地区要最大限度地简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发证程序,大力推行当场办简单证、限时办复杂证的制度,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群众办事有所作为。

相关链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委员会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批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文化旅游部、退伍军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邮政局和中国残联的意见后,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将完善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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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为本发展思想,完善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拓展联系服务居民“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居民的利益和幸福感。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认证工作,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向居民索要的“好”证书、通知证书和重复证书。

——坚持群众自治。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认证工作,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标准化建设,促进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的证书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坚持综合政策。完善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改革“发布管理服务”、“减少认证便民”、“互联网+政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调推进和有效衔接,从而确保实效。

(3)总体目标。大约三年后,我们将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的规范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和“社区成为认证大本营”的现象。

二、依法确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颁发证书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并依法组织相关监督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颁发相关证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布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或者是列入国务院批准的保留认证事项目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证书的,还应当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证书提供相关依据。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地区大多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认证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经居民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领导签字后,方可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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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要在与现有清理认证事项的政策措施相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布的认证事项清单,特别是与各地区、各部门发布的保留认证事项清单相衔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发布的认证事项,要以服务指南的形式细化认证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发布时限、办理目的、具体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提供统一规范的形式样本。上述文件应积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府微博、公共平台等上发布。,方便居民取得、查询和处理。要最大限度地简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认证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大力推进现场简易认证和复杂认证限时完成制度,具备发证条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收到申请时掌握的信息及时发布;如需调查核实,应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并据实发放,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能办事、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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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很明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应该颁发证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认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未经国务院批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发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列入保留认证项目名单的认证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法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交法律法规修正案,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再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当认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分批明确。现已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颁发的认证项目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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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颁发认证项目清单》(第一批)中所列的认证项目,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种民商事主体的明确要求,现阶段居民仍需办理认证项目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方便居民创业的原则,如实向居民颁发相关证书。对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相关证件的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在详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居民评议和咨询,在发放前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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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改进和规范的组织保障

(a)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总体协调任务重。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机制。省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安排的基础上,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区要部署和开展“社区全能章”专项行动,上下衔接,着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认证工作。民政部会同全国社区建设司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跟踪各地工作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监督实施力度,注重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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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理为人民服务的事项和服务环节,取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认证项目名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的认证项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能够颁发证书、不应当颁发证书、应当由有关部门颁发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出工作指南,在管理和服务上避免“真空”,防止工作被破坏,最大限度地保障居民经商和创业的便利。各级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所有政府部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将再次要求居民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不合理的证明,这将导致居民经商和创业困难。应在媒体平台上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要求持证单位的上级部门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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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的部署,依托全国综合网上政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开辟信息孤岛,做到信息多办事、人少办事。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府服务”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网络管理”,强化“一户一厅”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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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制度,加强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做出虚假承诺的,应依法记录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中国信贷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处罚并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本意见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民政部。

附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颁发的认证项目清单(第一批)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委员会

2020年2月29日

附加

标题:20张证书告别“社区全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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