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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3月31日电(记者范通讯员于坚)今天上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发起的防治COVID-19肺炎疫情、中国首例销售假面具民事公益诉讼案和首例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期间,杭州市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公开审理和法庭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蔡、姚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2.92万元;被告人蔡支付损害赔偿金59.43万元;被告人蔡、姚向公众发布了警示公告和道歉声明,并召回了已经进入市场且依然存在的假面具。

中国首例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的民事公益诉讼被宣布

2020年1月24日,经姚介绍,蔡知道他购买的口罩是三个没有生产日期、质量证明和生产厂家信息的假口罩,并将其出售给他人,姚从中获得了“利益费”。据统计,目前已有9550个口罩进入市场,销售额为76400元。从1月24日到1月31日,蔡自己买了三个假面具卖给了别人。据统计,已有28400个口罩进入市场,销售额为198100元。经调查,上述口罩已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担保和人民自用等。经鉴定,蔡公司销售的防毒面具过滤效率实测值分别为6.5%、20.1%和8.7%,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防毒面具过滤效率应≥95%的要求,不具备防疫功能。

中国首例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的民事公益诉讼被宣布

3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蔡、姚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对其进行了判决。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的所有检察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观察和评论。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防疫标准,仍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宣传该口罩达到了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被告人蔡、姚因侵犯公共利益被责令共同支付损害赔偿金22.92万元;被告人蔡支付损害赔偿金59.43万元;两名被告在国家媒体上发布了警告声明和道歉声明,并召回了已经进入市场并仍然存在的假口罩。上述资金转入依法设立的国家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基金组织,专门用于COVID-19中预防和控制肺炎的公共卫生公益支出。

中国首例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的民事公益诉讼被宣布

据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院检察长闫介绍,本案从诉讼到法院判决有三个亮点:

首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首次明确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目前谁将因侵犯公共健康和安全利益而被起诉?2019年11月5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流行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功能,充分论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公共卫生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首次主动提起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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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首次在公共卫生与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次惩罚性赔偿。为什么是三倍补偿?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状况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不仅会侵害购买和使用口罩的消费者的私人利益,还会损害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别是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不能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人利益诉讼来补偿,而必须通过公共利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鉴于本案被告销售带有三个假口罩的N95口罩,法院支持余杭区检察院关于对经营者欺诈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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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首次探索利用公益诉讼赔偿用于卫生防疫保障支出。补偿将在哪里使用?本案的赔偿归属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利益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该病例涉及COVID-19肺炎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在这一阶段,全社会不断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应对这一代价高昂的严重疫情。因此,本案首次探索将两名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转移到国家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基金组织,专门用于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公益支出,有助于抗击疫情防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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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了解,本案被告蔡某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被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起诉,法院已进行了审理,并将改日宣判。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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