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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不得在红色文化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诽谤或张贴广告;不得污损、损坏或擅自移动或拆除;未经批准,不得修建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或排放污染物;不得倾倒或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禁止采石、采矿、取土、毁林、开荒、射击、狩猎、囚禁、建墓、爆破、钻探和挖掘;不得从事其他对红色文化遗址有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固原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发挥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鼓励红色文化遗址向公众开放。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文化遗址、文物和文化史料,开展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传统教育。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文化研究,整理、汇编和出版红色文化相关资料,探索红色文化的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红色文化学术研究,创作文学、影视、音乐、艺术等艺术作品,传播红色文化精神。制作电影、电视、广告等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和历史资料的,应当经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同意,并尊重历史事实。(记者童文欣)

标题:固原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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