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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保障费征收主体的变化及其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召开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转移的动员部署电视会议,明确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转移应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从201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统一收取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预转移的非税收入。统一征费后,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社保缴费机制应灵活调整

据了解,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由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处于“单独征收”的状态。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可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征收。此后,《社会保险法》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征收,但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机构。

社保缴费机制应灵活调整

随着社会保障费统一征收时间表的确定,社会保障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的转移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从地方层面来看,青岛市近期召开了全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责任转移的动员部署会,明显保证了改革的顺利实施,收到了实效。

业内人士表示,在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障费后,权利和责任将更加统一,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将更加规范,这也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存储,特别是减少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障费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然而,一些地区社会保障费征收主体即将发生的变化,也引起了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担忧。专家指出,在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应建立社会保障支付机制,随经济发展灵活调整,解决社会保障平衡与企业减负的两难问题。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应继续采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配套措施,特别是对于一些劳动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短期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社保缴费机制应灵活调整

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的阶段性下调继续推进。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如果累计基金余额可支付9个月以上,19%的单位缴费比例可分阶段实施,直至2019年4月30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如果我们继续延长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政策,在政策实施期间,我们可以为企业降低约540亿元的成本。

标题:社保缴费机制应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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