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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新金-a-2018-01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法对以下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债务人享有债权(投资、偿债资产),包括本金、利息、法定待摊费用、担保权、抵押权等。特此公告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债务人、相应的担保人及相关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担保人及相关债务人被要求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履行包括本金、利息及法定待摊费用在内的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如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重组、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则要求相关承债单位及清算单位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8年9月6日

标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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