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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9月6日电(记者潘军强)为鼓励干部在新时期承担新的责任,山东省近日出台了《鼓励干部承担容错纠错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上建立了职责明确、措施具体、程序严格、配套设施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办法(试行)》规定,容错和纠错坚持“三区分”,在10种情况下的错误或偏差,以及探索性错误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或免除责任。具体包括:积极行动,勇于探索,落实新的发展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化为重大项目;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常规;在处理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紧急、危险任务过程中,主动承担责任;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在维护稳定和大局的基础上,积极排除障碍,打破僵局。按照规定的10种情况之一,在党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大一大”决策程序和报告制度,并进行充分评价。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影响得到积极消除并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种情形可从轻处理或免责

《办法(试行)》还指出,如果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自己符合容错情况,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申请容错。经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容错结论,并在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容错决定。同时,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纠错时,通过及时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明确纠错项目,提出纠错建议或要求。完善澄清和保护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恶意诽谤、诬告陷害、造谣生事、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行为;受到不公平或错误对待的,应按照程序及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

十种情形可从轻处理或免责

山东还坚持错误必须纠正,错误必须纠正,对有错误和偏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宽容和纠正,帮助干部学习和提高。

《人民日报》(2018年9月7日,第11版)

标题:十种情形可从轻处理或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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