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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维护基础设施缺陷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着眼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基础设施领域的短期努力,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优化供给结构中的关键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扶贫、铁路、公路水路、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民生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指导意见》提出了10项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大建设规划、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重点地区储备一批重大项目。

二是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海域使用、环境评估、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设施、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力度。

第三,确保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拖”项目。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确有必要的合理融资需求。

第四,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和短期内的重大项目。

第五,加大对在建项目和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弥补不足。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在建必要项目,金融机构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为融资提供担保。

第六,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在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的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水、施压或停止放贷。

第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尽快在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引进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巨大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卫生、养老等服务供给。

八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地方政府依法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资弥补不足的重大项目。

第九,深化投资领域的“分配诉讼”改革。依托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对各类投资审批项目实行“一码操作、一验收、一网络管理”,有效缩短审批时间。

十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为融资提供担保,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借钱。

标题:国办发文要求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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