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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5日消息,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近日发布了《关于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空中创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空.中创科技园区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中创空客房将免费或通过租赁提供自用。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部门发布有关科创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注册的中创空机房应单独计算孵化服务收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中关村空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部门另行公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其中,《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业务租赁、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通知还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注册的中创空办事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留房产土地权属数据、房产原值数据、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供今后参考,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此外,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将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中创空分室将从认定之日起的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从取消资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部门发布有关科创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科技、教育、税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公共创新空等相关信息,加强协调合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标题:四部门发布有关科创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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