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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昨天发布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记录公共空为个人使用而创造的、免费或通过租赁提供给孵化器的财产和土地。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业务租赁、R&D科技、信息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空中关村科技园区分别计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中关村空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部门另行公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根据通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中创空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留产权土地权属资料、产权原值资料、产权土地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备查,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中创空分室将从认定之日起的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从取消资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将免征三年房产税

科技、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公共创新空等相关信息,加强协调合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标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将免征三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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