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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编辑孙芳

11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实施细则》,并将《细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卖或转让,但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除外,不得用于参与私募、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开放式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结算2011年12月发布的《规则》中,原第57条是:“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让融资融券以外的证券,也不得使用。参与私募、购买和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也就是说,新修订的《规则》进一步将“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为“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同时,新规则第1条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中国结算表示,修订后的条款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题:中国结算细化规则: 信用账户不得申赎两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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