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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就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答记者问

编者按:最近,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国务院政策吹风会,邀请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介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室发言人胡开宏主持,会议记录如下: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国务院政策简报会。上周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草案)》的决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女士为大家介绍一下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国家统计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小海、人口普查中心副主任林涛参加了今天的吹风会。首先,请介绍一下贾主任。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贾楠: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出席今天的政策吹风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统计工作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关心、关心和支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于2018年进行。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第一次对国情国力的重大调查。赢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胜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基础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了解我国最新财富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新特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中央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推进依法普查,提高统计能力也是一项重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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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经济普查的历史演变

中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到21世纪初,先后完成了三次工业普查(包括工矿企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和两次基本单位普查。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纳入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启动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依法开展普查,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从那时起,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是每三年和每八年进行一次。标准时间点为普查年的12月31日,普查周期数据为普查年的年度数据。50年来,中国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定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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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它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一起构成了三个定期的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中国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实体、工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全面调查。主要了解二、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耗、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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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进行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将于2018年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考察我国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和产业形态现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法人实体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核实各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和服务活动产出情况,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改革、新动能培育和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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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建设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修改。实践证明,在2004年、2008年和2013年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原规定对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原有法规中关于普查机构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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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该决定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期发布国务院令。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仅对原法规中与新情况、新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未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对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根据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原条例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制造、建筑、批发和零售等18个行业类别。2011年和2017年,中国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两次修订,原条例规定的18个行业类别中有6个与现行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是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按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这包括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批发和零售、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住宿和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住宅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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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普查采用综合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抽样调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数量迅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和实施起来既困难又昂贵。为此,修订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抽样调查的对象范围,规定抽样调查也可以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的负担,降低经济普查的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增加了规定经济普查应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信息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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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修订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规定。在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的收集、审查和报告已经从传统的填写纸质经济普查表格并逐步进行审查和报告的方式转变为新的数据处理方法,例如通过电子设备现场收集数据并通过企业网络直接报告。为适应这一变化,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做好经济普查表格的发放、收集、核对、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根据清查形成的单位清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收集、核对和上报工作”,不再要求经济普查机构“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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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了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二是调整了法律责任规定。为了与国务院机构改革衔接,原法规中的“工商、质检”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推进依法普查,依法治市

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核对事实,报告真实数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缓报,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普查数据。进一步加大对普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推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查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者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普查对象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数据应严格限于经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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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的介绍。接下来,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你们的问题。谢谢你

胡凯红:

谢谢贾主任。让我们开始提问。提问前通知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是惯例。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想问一下出版商为什么要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与之前的三次经济普查相比,这次会面临哪些挑战和困难?

贾楠:

谢谢你的提问。2003年8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全国工业普查和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纳入全国经济普查,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通知,经济普查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分别每三年和八年进行一次。目前,中国已分别于2004年、2008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于2018年进行。让我在这里解释一下,我们的经济普查每3年和8年进行一次。在2003年非典的影响下,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的国情国力的重要调查。它对于发现新时期中国的金融资源,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此高度重视。如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这一经济普查任务,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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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想从两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困难和挑战。首先,人口普查范围广,工作量大。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中国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实体、工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涉及国民经济的18个类别和一个主要行业类别。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中国各类经济实体都呈现出了井喷式的增长。据初步估计,中国目前约有3000万个法人实体、工业活动单位和近6000万个体户,所有这些都需要组织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一入户、现场核实和收集普查数据,工作量可想而知。根据初步试点情况,很难找到单位库存。很多单位的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不一致,根据注册地址找不到单位,或者这些单位没有固定的地址,增加了我们盘点的难度。此外,还存在一种现象,即许多企业只有一张照片,或者许多企业只有一张照片。另外,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在平台上运营的单位越来越难识别,所以第四次经济普查让我们更难找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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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口普查的基础仍然非常薄弱。前一次试点后,我们调查了解了基层反映的情况。目前,基层的基础统计还很薄弱,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一些普查对象有思想顾虑,不愿意合作,不接受普查或零指标提交,这可能导致一些单位和企业漏报,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展和数据质量。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没有完善的基础工作和数据,如业务、会计、统计核算等,可能导致普查数据缺乏依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能满足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此外,在选择普查人员方面有许多困难。我们很难选择懂会计、经济、统计,熟悉计算机、网络、地图绘制等知识的普查人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任务非常艰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普查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够,普查工作推进不均衡,可能导致机构、人员、资金、职责、措施、普查员和普教人员的选拔和薪酬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挑战和困难可能会对我们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想问的是,如果普查结果与常规统计调查结果不一致,我们是否需要调整常规统计调查结果,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林涛:

谢谢你的问题,这也是我们非常关心的。根据经济普查的结果,对常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和调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为与常规统计调查相比,经济普查获得的统计数据更为详细,涵盖的单位范围更广,而且经济普查可以从调查结果中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总量和构成,所以我们一般遵循国际惯例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及数据发布的相关规定。当出现对数据有重大影响的新的基础数据时,我们需要根据最新的数据和规范的科学方法对国民经济核算进行调整,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正,以保证数据的历史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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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调整方法需要根据普查和常规统计调查在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指标设置上的差异来确定。由于经济普查的数据口径和范围比常规统计更全面,可以更好地填补常规统计的数据空白,我们通常根据普查的年度会计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正。事实上,前三次经济普查也是这样做的,即根据普查结果,我们修正了历史常规统计数据。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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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记者:

我想问的问题是,很多普查对象都担心普查所得的数据会否外泄,以及有关部门会否根据普查数据惩罚普查对象。你能谈谈这方面的规定吗?谢谢你

林涛:

你提出的问题不仅是普查对象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在经济普查中也要处理好,否则会影响普查质量。刚才贾主任在发布的时候提到了这个问题。修订后的普查条例进一步强调和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和相关人员对普查数据保密的义务。我国原条例第32条规定,普查中知悉的经济普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而修订后的条例则更加明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经济普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持符合《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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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你问有关部门会不会根据普查结果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这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仅限于经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其他统计法律法规也规定,应严格管理与个人统计调查对象相关的数据,并明确限定目的。《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披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一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数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一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数据,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的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除完成统计任务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经济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数据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也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处罚这些单位的依据。因此,请放心,普查对象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谢谢你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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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

贾书记,在您刚才介绍的内容中,我发现您强调今年的经济普查将不再要求经济普查机构逐级上报普查数据。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不按部就班地报告普查数据对于提高数据的真实性有什么意义?

贾楠:

为了保证数据质量,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国家统计局开发了网络化的直报系统,并逐步推广了信息化手段。本次经济普查更加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被监管企业实行网上直报,鼓励被监管企业采用网上直报。原则上,一些不能实现在线直接报告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s)来收集数据。单位清查阶段采用Pad,数据立即传输到国家统计局。只要登录在线提交平台,各级普查机构就可以看到相关信息和数据,逐步改变了以往的汇总和上报方式,有利于数据上报的质量监控。因此,对经济普查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国光记者:

众所周知,目前有些地方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如何在未来的经济普查过程中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有没有一些惩戒措施?

徐小海:

谢谢你的提问。国家统计局对调查和处理统计欺诈的态度非常坚决,现在责任越来越大。你刚才问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特别是在经济普查中,如何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包括经济普查条例在内的《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此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涉嫌统计欺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强迫、指令或者指示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伪造统计资料,包括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统计资料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统计法》第38条、第41条和第44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统计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谎报或者隐瞒统计数据的,特别是对调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6条、第49条和第50条明确规定了对统计欺诈和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迫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前年,中央下发了《关于深化统计制度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去年又下发了《关于统计违法责任人处理的意见》,对统计违法责任的认定,包括责任人的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其重点是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近年来,执法力度越来越大,全国人大也宣布了去年查处的72起案件,并将越来越大。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就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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