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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卫生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签管理的公告

[2018年第16号]

为确保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坚决遏制虚假标签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标识。食用植物油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食用植物油的标准名称,不得与其他品种的油脂混合使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16—2018),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而成的食用油脂应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按照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明确标注。如果中国未批准进口加工原料,也未批准在中国进行商业种植,且市场上没有此类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产品,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依法购买和使用的植物油(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证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修期满后的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办法》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六、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一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植物油(含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如果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伪造,进料和成品不平衡,应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不仅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确保专项监督检查按时进行。检查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提交给市场监管总局。

三部门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七、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前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出售,直至保质期结束。

八、鼓励公众和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和食用植物油标识。一旦核实,举报人将得到奖励。

特此宣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国家卫生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三部门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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