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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将对网上贷款平台业务进行专项自查

城门失火了?信用违约风险是否会“感染”保险公司制度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担保保险业务专项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信用担保保险业务专项自查,整改信用担保业务存在的风险,并对各财产保险公司2017年7月下发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自查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向银监会报告自查整改计划。

信用违约风险会否“传染”保险公司体系?

也许这个名字对不熟悉这种保险的人来说很尴尬。什么保险?什么信用?什么保证?

让我们先做一个科普-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主体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例如,假设借款人甲、贷款机构乙、资金方丙,如果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的风险偏好相对较低,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保证保险是履约保险,是甲方为保证其还款能力而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信用保险是乙方为了规避甲方的信用风险而从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近年来,贷款业务有所增加,信用担保保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在一些网上贷款平台上承诺的履约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在消费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发挥了许多作用,增加了借款人的信用,在贷款业务中发挥了资本资产连接器和风险缓释的作用。市场上也有人担心信用担保保险的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支付,这使得保险公司很容易暴露风险敞口。

最近发布的《关于开展信用担保保险业务专项自查的通知》中提到,要通过自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从源头上遏制信用保险业务风险。

自查范围包括网上贷款平台的信用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与网上贷款平台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检查《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

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上借贷平台合作。

网上贷款平台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申请人法人机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申请人自然人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其他信用保险业务,申请人法人机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对合作网上贷款平台实施严格的资格准入。保险公司与网上贷款平台签订的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在开展网上贷款平台信用保险业务时,应做好产品和服务的披露。相关宣传内容应由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虚假宣传。

此前,网上贷款平台的普及促进了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许多在线贷款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信用担保保险产品,以对冲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在期限内违约,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偿还贷款。据中国保险协会数据,2018年一季度,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为9.04亿元,占一季度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25%,同比增长4.59%,增速超过其他互联网财产保险产品。

除了对网上借贷平台的关注,这种自我检查还侧重于:

公司信用保险业务承保限额是否超过上一季度净资产的10倍;单个履行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销的留存负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5%,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上述留存负债余额要求的,应当办理再保险;没有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是否为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债券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提供融资和信用保险服务。

内部控制管理是否薄弱。

是否存在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制度建设、承销经验、信用对接、数据积累、理赔不及时等导致的过度风险暴露。

是否存在与储量相关的问题。

是否存在影响稳定运行的大额赔偿案件。

此次自查也集中在大额信用保险业务上。通知规定:

自查范围为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所有未决及未决索赔的信用保险业务。

大额业务自查范围为从信用保险业务开始至2018年7月10日,单个履约义务人保险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未决赔款融资信用保险业务。

信用违约具有多重风险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中国证券报》,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发展迅速。除了通过在线贷款平台引入履约保证保险为消费金融提供信用增级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增级融资。最近,网上贷款平台经历了一次“打雷”浪潮,这可能会引起监管部门对风险的关注。这种自我检查可能意味着找出隐患。

信用违约风险会否“传染”保险公司体系?

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部负责人表示,这次自查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去年7月《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已经一年了,可以通过自查进行监管。了解各公司对《办法》的执行情况;第二,由于近期市场信用环境不佳,整个信用保险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风险,监管者希望能够发现这些风险。

事实上,去年侨兴私人债务的违约为信用担保保险业务敲响了“警钟”——一家为侨兴债务提供信用担保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陷入巨额赔偿。

上述信用保险部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由于近期信贷环境的影响,借款人在信用保险业务中的违约大幅增加。许多公司涉及现金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资产类型的信用保险业务受到影响,保险公司支付赔偿的责任也有所增加。

另一位知情人士表示,许多发行公司融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金融机构要求金融家在发行时为该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这样,如果金融家违约,保险公司的资金池就可以支持底部。现实情况是,最近这种资产管理计划出现了许多违约,这使得保险公司不敢保护这种业务。少数保险公司仍在做这种业务,担保对象都在系统内,如为股东公司融资和承保。

信用违约风险会否“传染”保险公司体系?

过去的教训: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是谨慎的

“信用保证保险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其业务高度集中在大公司。中小企业也希望获得市场份额。急于进行风险控制的后果是,一旦经济形势不好,资金链的违约率就会很高,很容易引发市场的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说。

朱进一步指出:“信用风险不同于自然灾害等风险。信用风险是主观的,自然灾害等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是动态的,历史数据不能完全解释不同环境下的信用风险,这与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环境有关。要保证动态的信用风险,就必须有很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事实上,信用担保保险业务也不是没有过去的教训。大约在2000年,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汽车贷款保险。汽车贷款保险是一种保证消费者信用、保障贷款机构权益的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险经历了几年的迅猛发展。最终,由于消费者的高违约率,保险公司陷入亏损,并在2003年中后期被各种财产保险公司阻止。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要求保险公司关注信用担保的风险。2017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信用担保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对信用担保保险进行深入调查,重点是承保不能直接穿透潜在风险的金融产品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各种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实现、网上贷款平台融资等。全面摸清风险基础,合理估计风险暴露。各保险公司应审慎开展网上贷款平台信用担保保险业务。

信用违约风险会否“传染”保险公司体系?

2017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信用担保业务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将保险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业务的留存责任余额限制在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个履行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销的留存负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5%,不得超过5亿元。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去年《办法》颁布后,保险公司已经主动对这项业务进行规范和压缩。例如,上述信用保险部负责人坦言:“自去年《办法》颁布以来,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不利于会展业,信用保险业务收缩了很多。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涉及信用保险业务的索赔。能够逃过这一轮信贷违约,是非常幸运的。”

朱认为,当前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防范金融风险。去年以来,金融系统不断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对信用担保保险的限制也是其中之一。对于当前市场,信用风险要求更高的风险管理,因此建议风险控制能力弱的公司谨慎进入。

标题:信用违约风险会否“传染”保险公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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