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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伤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据了解,2018年6月26日,商务部收到南通陈星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中信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行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

标题:商务部对原产于日韩等地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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