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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编辑陈郁

征求公众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三大调整。

其中,库藏股制度备受关注。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2条只规定了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四种情形,尚未建立库藏股制度,不利于股份回购的市场化功能。《公司法》的修改借鉴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增加了库藏股制度。

根据修正案草案,库藏股制度旨在明确,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权转换权证、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等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以股票形式回购股份。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藏股,影响市场份额供给,新回购规定上市公司持有库藏股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同时,库藏股既不享有投票权,也不参与利润分配。

设立库存股制度接轨国际 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尚待配套细则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随着《公司法》的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也在研究之中。例如,如何防范国债系统中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些资深法人认为,在推动建立库藏股制度时,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相关操作制度和监管制度值得借鉴。美国对库藏股采取“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监管模式,限制较少;英国、德国、日本、台湾等成熟的资本市场也相继建立了库藏股制度。结合海外市场的相关规定,库藏股制度可以概括为操作制度和监管制度两部分。操作系统涉及库藏股的收购、资金来源、权利界定和购买后的处置;监管体系包括防止市场操纵、防止内幕交易和规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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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防止市场操纵方面,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设计“避风港”规则来防止股票回购和转售过程中的市场操纵的国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防止市场操纵的监管制度设计显示出向美国“避风港”规则靠拢的趋势。

据了解,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82年颁布了10b-18规则,即回购股份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满足相关限制,公司就可以实施回购,不会被视为违反《证券交易法》。反市场操纵条款,但需要事后披露;一旦超出规则规定的限制,将被视为操纵股价,并面临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因此,“安全港”规则实质上划分了正常股票回购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界限,包括:在回购方式上,为了避免公司委托多个证券公司回购股票,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如果回购交易是由发行人发起的,只能通过一个经纪人或交易商进行;回购价格不得超过当前最高独立购买价和该交易日最高独立购买价中的较高者。就回购时间而言,不能在交易日开市和收盘后半小时内进行(发行规模较大的公司可放宽至收盘前10分钟);回购数量方面,每日回购数量不超过该股过去四周平均交易量的25%。本公司关联公司购买的本公司股份视为本公司的回购股份,购买数量一起计算,由每日最大回购数量共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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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止内幕交易方面,德国《股份公司法》禁止公司通过第三方购买公司股票,以逃避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公司不得购买自己的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等除外)。)向第三方提供财务支持以规避有关回购的法律,公司也不得授权第三方为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利益通过协议购买公司的股份。中国台湾地区规定,公司回购其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的股份,其关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或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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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监管信息披露方面,海外市场通常有更详细的披露要求。例如,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日期、批准的回购数量或金额、回购计划的结束日期、股票回购总额(每月)、每股平均购买价格、参与股票回购交易的经纪人、在公开宣布的回购计划中完成的回购总额以及此后未回购的股票的最大数量。日本对公开市场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很严格。台湾要求股份回购期间累计股份达到2%或金额达到新台币3亿元以上的,回购的日期、数量、类型和价格应在2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回购到期或执行后,应在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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