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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者溥

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党委书记安宋庆昨日在论坛上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初步形成。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机制。他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

首先,要完善立法。《证券法》修订后,确认了投资者适格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结构,在《资本市场基本法》中提升了投资者适格原则的制度地位和功能意义,不仅加强了对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也为投资者利益的司法保护创造了条件。

第二,加强行政监督。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实施有赖于有效的行政监督。在新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框架下,强化一线监管和辖区监管职责,督促证券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完善内部制度,并检查相应的执行情况,确保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能够落实,加大对违反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的机构的问责力度。

第三,加强自律管理。在完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方面,自律管理具有“软”、“多”、“细”的优势。它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个案构建更加灵活的适宜性标准和行为准则,形成更加匹配的要素和更加详细的匹配考虑,引导运营机构更加注重实体适宜性而非形式适宜性。组织行业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技术和流程的细节进行经验交流和自律检查,以提高员工对投资者适宜性的认识,推动行业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

安青松: 从六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四,落实主要责任。经营机构应牢固树立“卖方负责”的理念,充分认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重要性,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纳入员工培训和考核,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有效跟踪、评估和调整客户的风险水平,对客户进行“准确刻画”;充分了解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风险,并进行尽职调查和产品信息披露。

第五,完善法律救济。由于投资者相对于经营机构处于劣势,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经营机构应对其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完善诉讼以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提高投资者正当管理纠纷的解决效率。

第六,深入宣传教育。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的实施需要投资者的合作。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宜性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同时,让投资者了解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路径,确保救济措施能够及时、合理、合法地实施。

标题:安青松: 从六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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