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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资本市场注定是不稳定的。连续几天,金融和经济高管出人意料的市场政策和叫嚣让a股周一飙升逾4%。

周一(22日)深夜,经过加班加点,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运作与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产管理规则》),作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

《资产管理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公开征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都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并予以采纳,对《资产管理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在具体内容上,《资产管理规则》和《指导意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与现行规定相比略有放松。主要有七个关键规则:

第一,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私人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等基本原则。

第二是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明确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系统”,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监管标准基本统一。它涵盖了机构会展业的资质、管理者的职责、运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

第四,借鉴公开发行的经验,完善投资运作体系。包括证券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和独立运作要求。

第五是压缩经营组织的主要责任。设立专门章节,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第六,加强重点风险防控,弥补制度缺陷。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移利益。

第七,加强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的合作。完善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加强对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安排方面,资产管理规则根据《聚焦当前市场》和股票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特点,设定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做出了“新旧交替”的灵活安排。过渡期内,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其对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产品进行展期,不统一限制整改进度,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顺畅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难以监管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存量和未到期的非标准化股权资产存量,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妥善处理。

证监会发新规:事关近28万亿资管 这是10条核心内容

总体而言,《资产管理规则》细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股票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发新规:事关近28万亿资管 这是10条核心内容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规模总计27.77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5.28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2.3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30亿元。

基金君总结了10点供大家参考:

1.将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额限制在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向上渗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渗透最终投资”,并采取必要手段验证合格投资者的身份。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水平的投资者出售资产管理计划。

区分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特征,将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额限制在1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公开发行的投资者数量庞大且变化频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如果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开发行,只需要识别公开发行,不需要识别最终向上的投资者。

2.适度放宽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展示条件,包括减少投资经理和投资研究人员的数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管理人员;设有投资研究部门,从事投资研究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3.允许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之前进行现金管理

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除外。

4.优化组合投资原则,提高非标准债务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购买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总额,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公司的发行总额。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因证券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报告,在调整达标前不得再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

证监会发新规:事关近28万亿资管 这是10条核心内容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5.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在首次发行期、开放期和委托基金投资期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股份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非上市企业股份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股份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期初期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产品设立之日起,开放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专门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6.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以促进平等准入。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注册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连续3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可追溯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定义帐户名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

基金账户名称应为“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名称应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名称应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8.明确各种私募股权管理产品都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

《资产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各类私募股权管理产品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很明显,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保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是规定了“卖方负责,买方负责”,运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顾客利益至上,明确了运营机构应履行的积极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名称、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与投资者持有证券不同的相关要求,落实了信托法律关系。

为了促进平稳过渡,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持有的证券的所有权、权利行使、信息披露、证券账户名称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允许到期结算,但最迟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标准化过程中,要求按照规定充分披露信息,避免市场误读。

9.《资产管理规则》如何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中非标准化资产的投资?

《资产管理规则》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规范了资产管理计划中非标准化资产的投资:

首先,基于其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和高流动性,明确非标准债务资产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为规范因随意创设各种权利以获得(接受)利益而导致的虚假无效资产和“多卖一物”的风险,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格”要求,包括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合并口径进行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新业务,可以在上述指标达到标准之前增加非标准债务投资,且标准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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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体系,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并动态监控风险。

10.过渡期有什么安排?

《资产管理规则》的过渡性要求与《指导意见》一致。过渡期自《资产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同时,由于分众传媒在当前市场的经营特点,对其进行了灵活的“推陈出新”的安排。

过渡期内,在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产品滚动续篇,整改进度不统一限制,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顺畅有序衔接。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提前完成整改的经营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证监会发新规:事关近28万亿资管 这是10条核心内容

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难以监管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存量和未到期的非标准化股权资产存量,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妥善处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产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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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资产管理细则》的公众咨询和修订是什么?

答:《资产管理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都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并采纳了合理建议,并对《资产管理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修改包括:

首先,适度放宽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展示条件,包括减少投资经理和研究人员的数量。二是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前允许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提高非标准债务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第四,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在委托基金的初始募集期、开放期、投资期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灵活性。第五,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以促进平等准入。此外,还改进了一些业务安排,如澄清账户名称和增加股份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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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制定《资产管理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证券期货机构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总体运行良好,产品投资运作相对规范,对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一些机构出现了偏离资产管理业务原点、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因此,自201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不断完善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

证监会发新规:事关近28万亿资管 这是10条核心内容

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资产管理规则》不仅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证监会自2016年以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监管政策的延续。《资产管理细则》与《指导意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与现行监管要求相比略有放松。总体而言,有利于证券期货机构股票资产管理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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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资产管理细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资产管理规则》的起草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消除了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将对《指导意见》进行基准化,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第二,基于有效整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系和规则进行重大修改,总结近年来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转移,压缩经营机构的主体责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资产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适宜性管理、非标准债务资产投资额度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单易行。

第四,增加前瞻性规则,确保平稳过渡。在统一设置各种制度和指标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产品如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的特殊性,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例外安排,使规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问:《资产管理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资产管理规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从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应当参照《资产管理细则》。此外,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中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有特殊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开展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资产管理规则的实施不会影响现有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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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问:《资产管理规则》规定,各种私人资产管理产品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资产管理规则》,各种私有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包括以下三条规定:第一,明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二是规定了“卖方负责,买方负责”,运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了运营机构应履行的积极管理职责。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名称、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与投资者持有证券不同的相关要求,落实了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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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平稳过渡,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持有的证券的所有权、权利行使、信息披露、证券账户名称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允许到期结算,但最迟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标准化过程中,要求按照规定充分披露信息,避免市场误读。

六.问:《资产管理规则》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资产管理规则》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在募集与出售、信息披露和投资运作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上渗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渗透最终投资方向”,并采取必要手段验证合格投资者身份;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水平的投资者出售资产管理计划。区分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特征,将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额限制在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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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公开发行的投资者数量庞大且变化频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如果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开发行,只需要识别公开发行,不需要识别最终向上的投资者。

第二,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细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要求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和持续经营情况;提高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鉴于信息披露存在的突出问题,严禁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本或保本,明确分类资产管理计划应披露每一类别的股份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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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针对私募股权管理业务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包括合同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必须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的成本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筹资相关的费用不计入计划资产;规范绩效奖励的提取,限制提取频率和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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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资产管理规则》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体系?

答:《资产管理规则》适当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结合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体系。

首先,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发展保留必要的灵活性,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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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制监管。该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考虑到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允许客户和管理人员同意不进行独立托管,但双方应同意并充分披露风险。同时,对于投资非标准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产管理合同必须准确、合理地预先规定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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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独立运作。严格执行《指导意见》中的“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管理责任,禁止管理人员根据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指令或建议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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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资产管理规则》在规范私募股权管理业务关键风险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资产管理规则》总结了近年来的监管经验,侧重于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

在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首先要强调期限匹配,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的特点,限制产品开仓的频率,规范高频开仓产品的投资操作。第三,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和退出期间,要求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第四,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推迟大额提款申请、暂停接受提款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中,首先要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征得所有投资者的同意,事后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体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机构的管理人员、托管人和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类产品为劣质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第四,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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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资产管理规则》如何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中非标准化资产的投资?

答:《资产管理规则》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规范了资产管理计划中非标准资产的投资:第一,根据非标准资产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和高流动性,明确非标准债务资产是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的。第二,为规范因随意创设各种权利以获得(接受)利益而导致的虚假无效资产和“多卖一物”的风险,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格”要求,包括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合并口径进行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新业务,可以在上述指标达到标准之前增加非标准债务投资,且标准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达到。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体系,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并动态监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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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问:《资产管理规则》中有哪些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管理的规定?

答:《资产管理规则》有专门一章,系统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五个要求:第一,独立经营要求私募股权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第二,加强公平交易,监控异常交易。第三,完善风险控制和应急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备选数据库,实行交易限额管理,设立专门岗位跟踪非标准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第四,加强人事管理。借鉴银监会近两年对投资银行、债券等业务的监管规定,建立收入递延支付制度。第五,加强内部检查和定期压力测试,明确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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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问:《资产管理规则》对过渡期有什么安排?

答:《资产管理规则》的过渡性要求与《指导意见》一致。过渡期自《资产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同时,由于Focus在当前市场的运营特点,对“以旧换新”做出了灵活安排。

过渡期内,在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产品滚动续篇,整改进度不统一限制,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顺畅有序衔接。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提前完成整改的经营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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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难以监管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存量和未到期的非标准化股权资产存量,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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