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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视觉

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提出全面实施营销授权持有人制度(以下简称“mah”),并增加了许多相关条款。

在mah制度下,R&D制药机构或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品临床试验和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在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成为药品上市许可证的持有人。自2015年11月以来,该系统已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试点,预计将在中国全面实施。

广东中润制药有限公司是首批受益于mah系统的公司之一。该公司投资开发总监、高级制药工程师张巨科(Juck Zhang)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mah系统在广东试点后,中润药业成为了一家部分销售公司。”更容易深化市场,扩大市场。”

“约束系统”已经改变

药物开发经历了许多环节,如化合物发现、筛选、开发、临床试验、生产等。每个环节的主题往往不同。据了解,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与生产企业的关系,国际社会主要有两种制度:分离制度和约束制度。

过去,中国一直实行“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相结合”的药品注册制度。药品销售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只发放给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没有资格独立取得销售许可证。

因此,药品研发机构要想在获得新药证书后参与药品生产,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建设自己的工厂和生产线,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然后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或者通过技术转让将其研发成果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

这种模式不仅导致药物研发缺乏动力,而且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为此,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医药器械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mah制度首次出现在正式文件中,被纳入改革的视野。

随后,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试行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决定》,并正式授权国务院在北京、上海、河北、天津、广东等十个省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证制度,为期三年,至2018年11月4日。

7个月后,第二年6月,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出台,明确了试点药品的范围、药品注册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条件、义务和责任,标志着mah制度正式落地。

从多种来源获益的制度性尝试

“mah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分离,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R&D注册、生产、流通、监测和评估)中承担与药品质量和安全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改变收入分配和风险责任分担的模式。”金&伍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黄建文写了一篇文章。

根据上述试点方案,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主体从药品生产企业扩大到R&D医药机构和科研人员,他们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生产和销售,从而直接获得利益,提高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在此之前,企业在R&D投资,在生产线上投资,资金会比较紧张。mah系统实施后,所有资金可投入R&D,然后委托有资质的cmo(医疗合同R&D外包)工厂进行处理。企业本身不需要再做一次。将生产线、工厂等重资产化,将重点放在轻资产化上。”朱克对张说道。

10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试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决定及有关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介绍了两年来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情况。

报告显示,与试点前相比,参与试点的各主体可以采用合同生产方式,节省了基础设施建设、工商注册、良好生产规范认证等环节的时间。

具体来说,合约生产模式可将药物上市时间平均缩短约22个月,而R&D机构的持有人在申请时倾向于选择合约生产。预计投资建设和新建生产线的累计成本将节约约82.7亿元,平均节约成本6776.1万元。

与此同时,在mah体系下,R&D医药外包产业也发展迅速。今年4月,cdmo凯莱英药业集团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湘科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mah系统的实施催生了对R&D外包服务的大量需求,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形成了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其半年度报告数据,2018年上半年,格洛丽亚实现收入7.59亿元,同比增长37.38%。

监管能力需加强 试点过后的MAH能否全面落地?

持证人的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药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完善."焦红指出,持有人在药品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主要责任,如制造、销售和分销、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直接报告,需要进一步细化。

针对药品不良反应,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公告》,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要责任。当时,上述声明被业界视为mah系统下一步的“排雷”。

草案还增加了一些条款,如要求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者重新评估上市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风险管理和控制计划,定期报告药品生产和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它补充了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和违反报告和召回等新义务的法律责任。

不过,张居克表示,鉴于R&D机构往往规模较小,缺乏质量管理经验,此类持有人在对受托企业承担监管责任的过程中相对较弱。人们普遍认为,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质量负责,才能管理药品生产的负责人,这在目前是值得怀疑的。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是,当持有人选择cdmo企业时,他首先需要一个包括技术和质量管理在内的整体团队对其进行研究,同时,他将细分临床实践的质量管理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申请过程中,他利用内部质量管理团队和外部顾问共同进行质量管理。

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主任药师赵怀全撰文指出,可以参照欧盟的做法,完善与mah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质量授权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内涵,并将其纳入相关药事管理法规。同时,在明确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产品责任的同时,应建立药品损害的救济和赔偿制度。

标题:监管能力需加强 试点过后的MAH能否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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