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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12月12日,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了全面深化改革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指导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指导意见》的提问。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2035年基本实现均等化

问: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首先,尽你最大的努力,尽你所能。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财政承受能力,不要做出脱离实际的福利承诺。第二,把握底线,保证基础。明确政府保障的标准和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覆盖农村,向边远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构建强大的民生保障网络。第三,协调合作,动态调整。坚持中央统筹,又要赋予地方自主权,因地制宜细化和完善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促进标准的衔接和平衡,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政府带头并以多种方式参与。突出政府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模式的多元化。五是创新机制,方便人民,造福人民。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群为基础,统筹规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共建和共享,推进信息应用和“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方便群众享受各种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问: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近期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末到2035年的具体目标。到“十四五”末,短期目标将实现,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将得到推广和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完整、应用科学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将全面建立。到2035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长期目标,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问: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有哪些层次?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组织四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其中,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目标、质量标准、支出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各行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修订和完善了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了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了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了推进标准实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各行业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结合国家相关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标准,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空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化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制定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直接向客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各级严格执行各类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简单、实用的要求,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可追溯性、服务绩效评价等。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问: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时有哪些防范措施?

答: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地方政府应结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地方实际,结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标准,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地方标准不仅要覆盖全部登记人口,还要逐步实现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引导公共服务资源向广大农村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深贫困地区倾斜。对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水平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也不应从实际出发盲目提高,以有效避免过度承诺、过度保障、急功近利和大包装,确保财政安全和可持续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建立执行预警机制

问:《指导意见》从哪些方面提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要求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有何联系?

答:《指导意见》以教育青年、学习教书、工作挣钱、照顾病人、照顾老人、生活赡养弱者为原则,提出了涵盖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特殊照顾和安置、残疾人服务等九个领域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主要是基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三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涵盖了该计划涉及的8类具体服务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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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导意见》对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划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要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职能。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在政府领导下提供,政府通过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使全民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第二,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分工。根据谁有财权谁就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权、地方财政权和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财政权三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支出责任和承担方式。第三,要制定保障中央和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基本标准。对于难以或暂时没有资格制定国家基本标准的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符合条件的由中央政府制定国家基本标准。地方政府应当在确保国家基本标准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高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级资金自行承担。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问:如何监测和警告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实施?

答:《指导意见》从完善基础信息、联合监管、评估均等化水平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预警系统和基础信息库建设,定期发布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数据,及时跟踪各地各行业标准水平和实施进展。二是适时开展联合监管。检查和指导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各地区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地方具体实施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盲目攀比的地区进行监督和提醒。第三是评估均衡水平。研究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各地区各行业评价。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问:基础公共服务标准化创新试点示范有何安排?

答:《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率先制定、实施、应用和推广标准,在城乡平衡、动态调整、标准监测和评估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总结和提炼可以复制和推广的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同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合作与联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有效衔接。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问:如何促进《指导意见》的有效实施?

答:第一,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的综合协调,做好统筹规划、资金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引导各地区、各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均衡适用。

二是落实相关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和财力,逐步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各行业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和政府采购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相关标准的基础理论和政策应用研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课程融入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加强在职人员培训。

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国标 可依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

第三,强化责任。要求省级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引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同时,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并加强执行力度,强化监督和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领域、各行业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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