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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原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长朱小虎在南京酒后撞毁7辆汽车,导致一对母子受伤死亡。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2018年7月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集中说明。

句容一副局长酒驾致两死被判无期

朱小虎酒后驾车杀死了母子

本案被告朱小虎系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长。他酒后驾车,在南京撞上了七辆汽车,并打伤了一名母亲和一名儿童。2016年11月4日21时许,朱小虎醉驾苏axl176小轿车。在栖霞区沿网板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亭小区附近时,与一辆苏牌av433r小汽车相撞。朱小虎没有停下来检查,而是一头撞在苏的av433r小轿车上,在蹭着车的右后侧后,他从车的右侧向西绝尘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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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虎从第三条车道开到第四条车道。当交通信号灯右转绿灯,直行红灯时,他借用右车道,违反交通信号,以93.33公里/小时的速度直行通过北苑西路交叉口。随后,朱小虎加速至111.79公里/小时,到达桦甸东路村汽车站东侧时,与停在路北侧的苏au808x牌小汽车左前方相撞,并从车右侧强行超车,苏ag8418牌小汽车高速进站,使其车辆左侧与车右侧相撞,撞倒了在此等候的受害者石某和朱。随后,被告朱小虎驾驶的车辆撞上一辆挂有苏art960牌子的小轿车和行道树,停在道路北侧,造成一系列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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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虎当场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经鉴定,被告朱小虎当晚在血样中检测到乙醇,乙醇含量为33.4毫克/100毫升。受害者石某和朱在获救后死亡。失事车辆的总损失超过24万元。

最终判决维持无期徒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朱小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但仍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追尾事故中,他不顾后果,继续在交通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闯红灯,并不断撞上行人和车辆,造成两名行人死亡和车辆损失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朱小虎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与此同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受害人家属304万元的赔偿请求。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的家人和朱小虎均提出上诉。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朱小虎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详细解释了为什么只损失了67,000元

二审宣判后,判决也引起了一些质疑。为什么杀死两个人只付了67000元?昨日,江苏省高级法院集中审理了相关问题。

江苏省高级法院称,一审宣判后,受害者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定罪量刑不当,未提出抗诉。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赔偿67,000元的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表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和丧葬费。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可以不受限制,不违反法律和自愿原则。

在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解释,明确告知赔偿标准不同于普通交通肇事罪,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且受害者亲属不了解朱小虎的犯罪行为,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称,一审法院认为,朱小虎及其亲属在事件发生后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超过了案件中包括的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7,783元。受害者家属已获得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赔偿,并驳回了原告的死亡赔偿、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生活费共计184万余元。经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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