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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评论

李成钢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修订了六次。自2011年第六次修订以来,又一次朝着结构优化、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理想税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此次修改稿的修改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好评:一是首次对部分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二是首次增加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第三,优化和调整累进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这一作用日益受到限制和削弱,如单纯提高税收门槛。很难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面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政府缺乏有效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现实,为了发挥稳定筹集财政和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制改革必须重构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机制。

个税调整彰显公平效率兼顾的改革思路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反映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现实制定精确政策的政策要求和改革思路。其核心不再是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这是大多数人热议的话题。真正根本性的变化是:首先,它完全克服了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的历史原因,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稳定的基础上引入综合因素,试图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最终过渡到大综合。

个税调整彰显公平效率兼顾的改革思路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开始将个人所得税改革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在此次税制改革中,在目前的11种收入项目中,劳动收入(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现了中期整合。它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制改革的方向和预期,即最终将实现最大范围的整合,即资本(如股票股利)等收入也将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从这个角度来看,经过20多年的缓慢发展,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人税制改革终于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步伐。

个税调整彰显公平效率兼顾的改革思路

其次,此次税制改革增加了税前扣除,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辅之以增加免税,对调节收入分配、扩大居民消费、改善总需求结构具有明显效果。

最后,个税改革体现了以提高累进性为目标的个税优化原则,实现了个税比重的快速高效增长,使个税更能影响中国整体税制的功能和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结构主要是流转税。一旦经济增长出现波动,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将受到严重影响。这一税制改革的目的不仅是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平衡投资与消费比例,调整总需求结构,而且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的新常态下促进劳动力供给方面的改革。因此,这次税制改革被舆论认为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或源于此。

标题:个税调整彰显公平效率兼顾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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