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04字,读完约4分钟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历时近五年,历经三次公开征集和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至此,有了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这也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然而,在该法颁布之前的第四个审判阶段,发生了巨大变化。

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关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或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媒体披露的第四稿拟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争议较大。

对此,中国连锁特许经营协会迅速作出回应,并发表声明称,此举“势必损害消费者权益,并未对消费者权益做出充分、全面的设计”。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子商务平台不应特殊。

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也指出,这一变化将大大减轻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BBK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天表示反对将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在目前的实践中,如果线下实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他们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他们应该平等对待电子商务平台。”

一家世界500强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的负责人也持有同样的观点:“实体店也是一个平台,我们只是承担补充责任吗?如果一个实体商店小到一个标签错误,它将承担10倍的赔偿。但是,在该法中,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部分转化为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这种特权从何而来?做生意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实体仍然有动机吗?”

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中国连锁经济协会副会长褚东写道,这项立法旨在保护弱者,而补充责任实际上缩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范围,并将增加未来社会救济的成本;网上和网下商业服务的对象是消费者,他们共同承担着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等社会责任,也应该遵守共同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石建忠也指出,将“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将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况下,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第38条“相关补充责任”中有争议的部分被修改为“相关责任”。然而,在这次重大修订中仍有争议。

褚东认为,虽然有所改善,但仍是一种倒退,这使得今后的实施细则和条例出台更加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朝强表示,如何准确理解“相应责任”,是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关键。因为“相应责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等。对于与生命健康相关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平台应当知道,如果经营者侵权但不作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一智认为,第38条反映了纠正当前电子商务混乱的态度,这无疑将导致平台的一系列改革操作,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信息审批制度和技术跟踪管理。但是,该条款中“相应责任”的定义非常模糊,既没有采用连带责任,也没有采用补充责任,这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当平台中的运营商不能承担责任时,该条款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不能平衡维权的成本和结果。事实上,它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这阻碍了消费者捍卫自己权利的热情。

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是适用该条款的一个必要条件,这是否意味着,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能履行其安全和审计义务而没有造成损害,它就不必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平台有一个幸运的空室?”董一智接着说道。

标题: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5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