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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人民日报》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提出了五个问题。人民日报8月28日报道,8月27日,正在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自1980年税收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还有7年时间,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这部税法的修订力度很大。最大的亮点是什么?5000元的起征点合适吗?45%的最高税率高吗?为什么要增加特殊的附加扣除条款?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成本扣除标准?.....这些公众关注的问题,正是立法局议员在经过多次商议后仔细考虑过的。带着这些问题,8月26日,记者采访了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

1.为什么要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目前,中国实行分类税制,对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进行分类,按不同的税率扣除不同的费用和税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方向。

税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多年来,税制改革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税法的修改终于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在这次修订中,税收制度从分类税收制度转变为综合分类税收制度。以前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作为综合收入,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人民日报五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分类税制的缺点是什么?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国家和人民有什么好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经济研究所税务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在目前的分类税制下,工资和薪金按照每月3500元的成本扣除,然后再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每次劳动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将扣除20%的费用,然后按20%的比例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最高税率将相当于40%。在修订这一单独税法之后,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如果纳税人同时拥有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这两种收入将在年底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分类税制的最大缺点是“只认钱不认人”。由于不可能按纳税人从不同的来源征收收入,按其总收入纳税,所以收入相同的人由于收入性质不同,税负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

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人民日报五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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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人民日报五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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