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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局12月20日的消息,国家医疗保险局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上报国家疾病诊断相关群体付费试点项目。根据通知,要加快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支付试点,探索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体系。国家医疗保险局决定组织drgs在国家试点项目中的应用。

根据通知,原则上每个省可以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试点城市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强烈的意愿参与农村低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开展农村低保支付工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统筹推进试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是试点城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医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提供近三年完整、规范、规范的医疗保险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打包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行维护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和drgs打包器的互联,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试点城市至少有三家以上医疗机构具备开展DRG支付试点的条件。试点医疗机构的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改革主动性强,能准确把握改革内涵;诊疗流程基本规范,有一支强大的病案编码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能提供近三年分组所需的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有能力改造自己的系统接口,实现与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和打包器的数据交互传输。

国家医保局决定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

四是试点城市医疗保险部门与当地卫生、财政部门和试点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规范的咨询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的平衡。

根据通知,各省要积极推进和参与基于drgs的国家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引导拟申请国家试点的城市做好调研、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和申请工作。省级医疗保险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和信息汇总表报送国家健康保险局医疗服务管理司。国家健康保险局将全面评估和确定国家支付DRG的试点城市,并开展后续工作。

标题:国家医保局决定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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